服务公约
一、“北京现代”服务行为标准
顾客:顾客是我们存在和成功的因素。
质量:在第一时间正确维修顾客的车辆。
价值:服务价格和所提供的产品都将是有竞争力和合理的。
二、保修规定
1、整车保修
(1)保修期
普通顾客自用车为:自购车之日起24个月或6万公里。
用于出租公司运营的车辆为:自购车之日起12个月或10万公里。
以上两项指标以先到者为准。
(2)保修规定的适用范围
由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生产或供应的用于汽车上零部件,被发现有材料或制造上的缺陷。
2、零件保修
在保修期内的车辆,其零件的保修期与整车的保修期相同。超过保修期的车辆,更换零件的保修期为自更换之日起12个月内。
在零件保修期内因零件本身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给予免费更换。保修更换下的零件归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所有。
3、本保修规定只与车辆有关,不因车辆易主而终止。
三、本条例解释权归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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